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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责任部门
民政局
联系电话
0479-3350602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办理时间
除公休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乌拉盖管理区巴镇政务服务中心7号民政窗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表格下载
  • 办理流程
  • 注意事项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23种重特大疾病人员。

    (四)城乡临时救助对象中患23种重特大疾病人员。

    以上救助对象当年发生医疗支出,相关部门不予报销的自付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不明身份人员;

    (六)管理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乌拉盖管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收据(病例首页、一日清单)、门诊发票(需附处方)
    4、城镇医保、新农合或商业保险签章的报账审核凭证;中华联保险公司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5、各种商业保险赔偿的医疗保险证明 
    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
     政务服务中心7号民政窗口受理→窗口提交到民政局审批→公示→财政拨付到“一卡通”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及酒后滋事引发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跨年度积累的医疗费用和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相关部门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低于发生医疗费用总额的10%。

    (四)门诊发生的各项检查费,或报销目录以外的医药费。

     

    (五)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