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23种重特大疾病人员。
(四)城乡临时救助对象中患23种重特大疾病人员。
以上救助对象当年发生医疗支出,相关部门不予报销的自付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不明身份人员;
(六)管理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及酒后滋事引发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跨年度积累的医疗费用和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相关部门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低于发生医疗费用总额的10%。
(四)门诊发生的各项检查费,或报销目录以外的医药费。
(五)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