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乌拉盖管理区委员会 > 政务大厅 > 民政局
收养登记
责任部门
民政局
联系电话
0479-3350602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除公休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乌拉盖管理区巴镇政务服务中心7号民政窗口
收费依据
价费字[1992]349号、计价格[2001]52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申请条件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表格下载
  • 办理流程
  • 注意事项
     内地居民申请收养管理区内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
     (吴香花)受理1个工作日→材料审核1个工作日→杨富(副局长)审核及调查16个工作日→李志江(局长)核准1个工作日→窗口核发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四)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